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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卫办医政[2010]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相关医疗机构、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办医主体要切实按文件要求,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工作。本市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的有关工作由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仁济医院)具体负责实施,联系人:张伟明,联系电话:58752345。 三、开展血液透析业务的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建立血液透析治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报告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自成立以来负责实施了上海市透析登记工作(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2006年起本市已建立“上海市透析登记网络系统”(http://sh.cnrds.org)进行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登记,初步建立了透析登记工作制度。各医疗机构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同时,应继续做好上海市透析登记工作(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本市透析网络登记,确保登记质量。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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