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避免重复检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现场审核,可依据校验周期内“质控检查、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日常检查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估。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5号)废止。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