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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原有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280元/月提高到每人300元/月,各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的有关规定,各城区(开发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开发区)三级财政按照8:1:1的比例分担。各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县二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1000元/年分别提高到:各城区(开发区)1400元/年,各县1200元/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8:0.5:1.5(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的县按8.5:0:1.5)的比例分担。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70元定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90元定补金。市财政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给县区,补助资金列入市本级支出,并通过专户拨付到县区。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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