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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畜牧兽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畜牧兽医局(简称市畜牧局),并挂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副局级建制,由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畜牧业、动物卫生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动物卫生、饲料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场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四)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市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全市畜牧业、草业、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与规划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资产监管工作;牵头协调办理全局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编制全市畜牧兽医发展规划、相关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二)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兽医执业人员和动物诊疗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行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三)动物防疫处(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拟订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承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饲料、兽药、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畜产品安全监测计划;负责饲料、畜产品、兽用生物制品、兽药产品和兽医器械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饲料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畜牧产业发展与科教处 拟订畜牧业和草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产业化经营;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和选育、草场监管、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示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以及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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