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华晋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教训,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于3月30日至4月6日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与重点 检查方式为:煤矿企业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检查,市煤炭局督查。市政府派出3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市、县督查检查每座煤矿不少于两次。 检查重点为: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一)对已批准复产矿井重点检查: 1.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火、瓦斯、煤尘等各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根据新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 “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全面掌握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和周边采空区、老空区积水情况,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等情况; 3.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精神,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情况; 4.是否存在三超(即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现象和超层越界组织开采行为; 5.矿领导现场跟班和井下交接班情况; 6.年度采掘计划及采掘作业规程按规定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7.煤矿三大系统正常联网运行情况; 8.列为2010年建设目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情况。 (二)对基建矿井重点检查: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领取了建设开工报告; 2.是否存在私自开工生产建设、边建设边生产或以建设名义组织生产现象; 3.是否按批准设计施工; 4.施工队伍、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5.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是否清楚,存在水患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三)停工停产煤矿是否加封上锁,并派专人盯守;有检查瓦斯、排水等任务矿井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否有下井人员日常工作登记记录。 (四)列入关闭矿井是否按照“六条标准”完成关闭任务。 (五)驻矿安监员是否继续坚持驻矿蹲守,并严格履行职责。 (六)2010年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上报工作情况,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跟踪督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部门要认真汲取王家岭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确定的监管职责范围,制定工作方案,对所管辖煤矿(晋源区鼎盛煤矿、古交市义金煤矿在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未批准整合方案之前,由所在地政府继续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围绕检查重点,严密排查矿井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突出瓦斯、煤尘、水害防治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消灭死角和隐患。市煤炭、国土、公安、供电、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扎实有效做好煤矿监管工作。 (三)各检查组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围绕检查内容,采取突查、夜查、巡查等方式进行地毯式检查;对存在的隐患,现场可以整改的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无保证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对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一律无条件关闭。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督促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被兼并的停产煤矿企业,指派专人驻矿蹲守,防止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报告,于4月8日前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将检查及督查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