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