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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3月31日有效。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阿坝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为主线,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抓关键、突重点,深入落实依法行政目标任务,探索符合阿坝州实际的法治政府实现路径。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努力做到行政决策规范化,公共服务规范化,行政执法规范化,行政监督规范化,在《二五规划》末基本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我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学法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尚未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已建立制度的要抓好健全落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州、县政府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不少于4次。各级政府部门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相关的依法行政知识,每年不少于6次。州、县党校(行政学院)每年至少要举办1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举办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县政府及州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五五”普法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3.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4.普法宣传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制定年度普法宣传计划并抓好落实,要把《纲要》、《决定》等列入普法范围。大力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寺庙。街道、社区(村社)要设立法制宣传栏,每月更新宣传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应设置法制宣传的专题栏目,不断更新宣传内容。通过广泛、持久、深入的宣传,培育广大公民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依法合理界定职能。根据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制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政府及部门机构,实现职责、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依法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设置,把相同或者相近的事项交给一个部门承担,避免或者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 6.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服务体制,增加和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和产品,延伸公共服务渠道,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推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加强村级公共服务建设,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分类供给、统筹建设、经费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全面实现公共服务职能。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评估以及后续监管、问责等配套制度。推行行政审批办事制度与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并联审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8.规范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收费项目目录,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必要的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类企业的负担。防止和纠正把行政机关收费转化为事业单位收费、把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9.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建立完整规范、科学有效、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行政立法和执法经费,逐步完善立法项目起草的经费保障机制,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禁单位设立小金库。逐步加大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财政保障制度。 10.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群众信息沟通、协商平台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开的社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规则和程序,做好重大决策、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和生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全部公开。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可在政府信息网上能够免费查阅、下载。州、县政府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11.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政府和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加强政府采购、对外签订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制度。 12.进一步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保证听取意见的经常化。从制度上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保障。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1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和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6.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而作出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逐步深化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制建设 17.科学合理的制定立法计划,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扩大内需、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提出的立法项目,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8.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民族自治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族自治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1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对外公布的,不得发布施行。 20.积极探索政府立法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自治法规、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 21.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同时,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相关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努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23.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2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使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做到行政执法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中“五项制度”和“十不准”规定。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序推进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依法认真清理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落实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4项制度。 (六)强化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2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司法监督的同时,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8.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9.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落实行政复议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保按时办理率和办结率达到100%。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 30.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障政令畅通。重点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对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的力度。 (七)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31.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全州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各县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 32.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运用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八)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33.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34.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法治原则培育、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权力彻底脱钩。鼓励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及提供公共服务。 35.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36.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区域、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办法,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 37.分步实施。本规划总体上按2个阶段实施:2010年至2013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各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规划和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14年为验收阶段,在各县、各部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州政府对各县政府及州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38.定期报告。州、县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39.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下决心改变长期以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力量薄弱、专业法制人员缺乏、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的状况。在乡(镇)政府要配备专兼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综合协调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40.开展社会评价。对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群众评价和专项评价,逐步增加社会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评价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41.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对实施《纲要》、《决定》和本规划及州政府年度安排情况的督促、检查,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绩效管理,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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