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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1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187号)有两处收费标准有误,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控制在每小时50元内,应改为控制在每车每小时50元内。 二、《办法》附件三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其中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考试费执行省局湘价费[2009]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报名审核费10元、科目一70元、科目二60元、科目三60元。 三、各地应据此补充通知将原收费标准予以更正,并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已多收的费用应责令退回。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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