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民(中)辽报〔2010〕02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对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撤销应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你分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送交我局,并持此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