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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注:《不征收契税证明》样式:
不征收契税证明 xx地税契免字〔  〕 号
_____________:(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 、房屋(土地)地址为  、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契税征税行为,依法不征收契税,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xx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样式: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承受地址位于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 ),现委托  作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附2:
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根据契税征收管理的特点,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契税征收管理设置受理、审核、审批、开票等4个岗位。 一、受理岗职责: (一)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三)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全的指导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的,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做出申报纳税、减免税、不征税款的初步界定。 (四)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一联返还纳税人,另一联留存税务机关。 (五)将纳税人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传递到审核岗。 二、审核岗职责 (一)审核。接收受理岗传递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缴纳税款、减免税款、不征税款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属缴纳税款的: (1)核定交易的计税金额及税款。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评估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2)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录入纳税人相关资料,录入计税数据,填写审核意见,制作、打印《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3)将已审核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审批岗审批。 (4)将已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5)在纳税人确认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加盖地税部门印章,并传递开票人员。 2.属减免税款的: (1)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传递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将减免税审批情况反馈纳税人。 3.属不征税款的: (1)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岗审批。 (2)审批通过的,审核人员制作不征契税证明,审批不通过的,转入缴纳税款程序。 (二)负责采集、录入、更新土地、房产价格信息,确定各地段土地、房产价格范围。 (三)负责契税征收台帐的制作。 (四)负责资料收集、归档。 三、审批岗职责 (一)负责契税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契税征收管理涉税审批工作。 四、开票岗职责 (一)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开具完税凭证。 (二)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填写承受人纳税情况信息。 (三)将纳税人资料传递到审核岗。 附3: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成交确认书; (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三)委托拍卖协议; (四)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买卖: (一)购买商品房,纳税人应提供;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购买、交换存量房(二手房),纳税人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交换的双方需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房地产赠与,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赠与公证书和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协议(原件);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原件); 3.赠与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受赠单位或个人有关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属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实物安置: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私房收购补偿价格表;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货币补偿: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纳税人应提供: (一)投资、入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投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原件)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房地产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房地产抵债,纳税人应提供: (一)债权人需出具债权、债务依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二)债务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债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土地成交协议书;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附4: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略) 附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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