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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检[2010]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行中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房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客房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客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客房服务明码标价,是指客房服务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客房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 客房服务采用标价牌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牌的制作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经营者可同时采用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 客房经营者应当在客房总服务台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张挂、摆放标价牌和多媒体终端查询机等设备。 第五条 客房服务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房类型、计价单位、客房价格、客房配置的主要设备、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标明的内容。 客房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当予以标明。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六条 客房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客房服务明码实价。 客房服务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公开标示客房实际销售的价格。经营者与消费者有书面约定客房价格等特殊情况的,按约定价格销售。 第七条 客房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客房服务的经营者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服务内容。 第九条 客房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客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客房服务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十一条 客房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导客房服务经营者诚实标价,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客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二条 客房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0年4月15日起试行。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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