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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市财发[201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规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规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和统筹基建资金中用于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我市各区县由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省上重点扶持的县域工业园。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园区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二)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公共服务、质量检测、物流配送等)。 (四)国家、省级财政扶持工业园区项目要求的资金配套。 (五)对当年已取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园区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省上重点扶持的县域工业园); (二)项目符合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能够提升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提高园区经济效益,每年经济增速达到25%以上;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强度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园区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企业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园区产业集群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股权投入三种。 (一)贷款贴息:主要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实施的标准化厂房建设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参考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等因素,给予1-2年的贷款贴息。 (二)以奖代补:要建立市、区县联动扶持项目机制,各区县按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200%进行资金配套,统筹基建资金按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50%进行资金配套。 (三)股权投入:对符合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能够促进我市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对我市主导产业和工业园区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能够延长产业链等园区建设投资类重点项目,主要通过股权投入的方式进行扶持;对实施股权投资单个项目,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具体由被投资园区选择申报。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投资收益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具体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提交市工信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产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股权投入资金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退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区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扶持额度给予扶持。 (五)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省财政贴息或补助计划的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级财政贴补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可以全额贴补,也可以部分贴补。 根据扶持政策和项目需要,股权投入方式可与财政安排的其他方式配合使用,形成合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未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承担园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及审查程序: (一)结合全市工业园区发展实际,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会同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每年年初确定当年项目资金的扶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业园区,经辖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1、园区规划及实施细则;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 3、工业园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4、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5、园区上年度财务报表; 6、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7、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8、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园区专项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9、区县财政局做出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三)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提出候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候选项目进行联合考察。根据考察意见将申报项目分为重点推荐扶持项目、推荐扶持项目和淘汰项目。重点推荐扶持项目和推荐扶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淘汰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四)选择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园区,在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提交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材料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尽职报告对项目进行评审、考察。 (五)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备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六)根据评审意见和资金规模,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扶持项目并编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专项资金决策委员会审批。 (七)上报申请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底,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或专项资金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正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统筹基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管理: (一)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由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 (二)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结转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三类。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专项资金未安排完,须在本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上年度项目排位靠前,专项资金未安排,且项目符合本年扶持重点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本年度工业园区新申报的项目。 (三)每年确定的扶持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选取,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四)上年度已纳入项目库,但专项资金计划未安排的项目,下一年度可不再重新申报,项目计划及预算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申报。 (五)对采用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项目,回收本金和产生的收益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仍按原渠道纳入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决算的编审; (二)与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三)会同市工信委和市发改委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组织项目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扶持项目报政府审批; (五)会同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获得资金扶持的工业园区财务及经营状况建立信息统计制度,跟踪工业园区整体经济效益和项目新增经济效益,会同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主要职责: (一)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基础上,负责发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建立工业园区运行情况信息统计制度,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重大扶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与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共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评审,负责办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确定年度扶持项目; (三)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编制、下达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四)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会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组织重大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职责: 作为股权投入资金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申请投资参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实施具体投资方案和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投入资金的退出方案; (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并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等。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每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区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 (二)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承担园区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提供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三)股权投入项目,市财政根据股权投资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到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投资方案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投入方式扶持的专项资金,拨付分别采取分次或一次拨付的方式;对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商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审核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十九条 园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县配套资金也须拨入专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各区县也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二)项目园区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和园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述、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园区对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在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专项资金的股权管理情况,股权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时间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园区整改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对整改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园区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项目应选择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园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及市发改委如发现园区自筹及其它资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园区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按考核评价体系,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每年底对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印发的《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1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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