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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用高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建立高压氧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使用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管理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指“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血缺氧性疾病的一种医疗设备,也是载人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之一。 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设置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核定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的医机构。 (三)医用氧舱用房基本条件及要求 1、医用氧舱用房面积 大型多人氧舱(每台)300平方米以上; 中型多人氧舱(每台)200平方米以上; 小型多人氧舱(每台)150平方米以上; 单人氧舱(每台)15平方米以上; 婴儿氧舱(每台)10平方米以上。 注:按氧舱内径和同舱治疗人数,多人氧舱分:大型氧舱(内径≥3.0米,同舱治疗人数≥16人);中型氧舱(内径≤2.8米,同舱治疗人数≤14人);小型氧舱(内径≤2.0米,同舱治疗人数≤6人)。 2、医用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首层,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面,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开。氧气间宜设置在主体建筑靠外墙的房间,室内电电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良好,冬季有保温设施。氧气瓶有固定设施,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医用氧舱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留有专用通道。 3、根据氧舱类型和医疗用房条件,设置的高压氧治疗区须封闭式管理。相应设置:候诊室、诊疗室、医护办公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四)根据氧舱类型,至少按下表配备具有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护士,以及具有维修、保养能力的本院在职技术人员。

舱型

医师

护士

技 师

大型多人氧舱

专职不少于2名

2-3名

专职或兼职1名

中型多人氧舱

专职1-2名

2名

专职或兼职1名

小型多人氧舱

专职1-2名

2名

专职或兼职1名

单人舱

专职1名

1-2名

专职或兼职1名

婴儿舱

专职1名

1-2名

兼职1名

高压氧科室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医用氧舱人员配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护人员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二)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医用高压氧舱上岗合格证”。 (三)大型多人氧舱须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类型氧舱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医用氧舱日常维修保养及其管理人员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苏省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医疗机构购置、安装医用氧舱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须购置已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按国家法规、标准制造的合格医用氧舱。 2、医疗机构购置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3、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须先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以及高压氧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拟购置氧舱方案和安置氧舱的场所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 (二)医用氧舱的安装应遵循下列程序 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须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交施工告知书,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范围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 2、安装过程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范围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医用氧舱安装完毕后,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医用氧舱产品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医用氧舱安装、调试完毕后,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国家标准》等规定,组织对医用氧舱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高压氧医学、质检、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三)医用氧舱的登记注册 医用氧舱建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要求,持医疗机构购置氧舱前的论证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产品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医用氧舱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在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四、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进舱须知、陪舱制度;氧气间、空压机房、储气罐间、配电箱间、氧舱维修保养、消毒隔离、氧舱应急演练等。 (二)遵守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各种医疗文件。高压氧治疗前应向病人或家属告知高压氧治疗目的、治疗注意事项、治疗的风险及预防措施,签署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 (四)制定氧舱内并发症处置和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氧舱内并发症处置应急预案包括:氧中毒,气压伤,减压病,心跳呼吸骤停,脑血管意外等。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包括:氧舱内、氧气间、空压机房火情,治疗中突然停电、阀门失灵、测氧仪失灵和舱内空调故障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工作。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30天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范围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提出申报。 五、其他管理要求 医用氧舱设备大修要求: (一)医用氧舱设备大修,10年1次。 (二)医用氧舱大修、改造应遵循下列程序: 1、医疗机构在氧舱大修前须先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消防以及高压氧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氧舱大修方案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 2、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现行其他相关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3、大修过程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修理改造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医用氧舱大修完毕后,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医用氧舱大修完毕后,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组织对大修后的医用氧舱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高压氧医学、质检、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验收报告。 5、大修后医用氧舱的登记注册。医用氧舱大修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持医疗机构氧舱大修前的论证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医用氧舱修理改造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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