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同时挂抚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抚顺市煤炭工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烟花爆竹定点进货、销售许可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准。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参与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二)综合监督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重点工矿企业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监督检查邮政、电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交通、消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新改扩建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验收批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工作;承担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建筑、水利、林业、军工、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移交、转交、举报、上报的重大或跨区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规章、规程;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以上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煤炭工业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煤炭行业产业政策;拟订全市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管理;统筹规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指导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煤炭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依法整顿全市地方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掌握和分析全市地方煤炭工业生产动态、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的发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1. 综合处 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地方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煤炭经济技术、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煤炭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经营市场管理工作。 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 3. 行业管理处 负责地方煤矿企业重大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煤矿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负责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煤矿质量标准化定级工作;负责地方煤矿证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