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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村[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 第三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第四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 第五条 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 第六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 第八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十条 “五线”控制 “五线”是指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其控制内容应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红线控制 确定镇区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行人过街通道等控制要求;确定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等控制要求。 地形高差复杂地区的主要控制点应确定竖向标高。 (二)绿线控制 确定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和绿带)、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控制指标与建设要求。对位于单位内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的要求。 (三)紫线控制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紫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的相关要求。 (四)蓝线控制 划定河湖水面水体及其他湿地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河道断面形式、河(湖)底和水位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蓝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相关要求。 (五)黄线控制 依据镇总体规划,划定镇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明确镇黄线的控制点坐标,规定镇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35kv及以上等级的高压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确定控制要求。 黄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得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明确公共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等。除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新建地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 镇已建设地区可参照相关要求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根据镇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在确定景观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 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高度分区应划分到街区,街区内有重要视廊控制的,应进一步深化到地块。 高度分区一般分5级:6米以下、6-12米、12-24米、24-35米、35米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十三条 地方特色规划控制 地方特色可通过城镇设计作出规定。 (一)地方特色区划定 地方特色区是指因景观塑造、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地方特色区分为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特色展示区指具有镇级特色的地段,特色敏感区指为保护和更好显示特色展示区而设立特别保护措施的景观缓冲区。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地方实际,详细划定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边界。 (二)地方特色区主要控制要素 确定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镇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 确定特色敏感区内的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
第三章 技术图则内容要求
第十四条 技术图则(以下简称图则)以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提出地块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将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要求落实在图纸上,作为实施管理最直接、最基本和最完备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图则单元划定及地块划分 (一)图则单元划定 图则单元是指为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图则单元划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重要河流、铁路等)。 2、居住社区(新区)、行政街道(旧区)界限范围。 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10-20公顷为宜,新区以30-50公顷为宜)。 (二)地块划分 在图则单元中进一步划分规划地块。 地块划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2、土地权属的完整性。 3、便于土地出让。 (三)图则单元的控制指标(内容) 确定各图则单元控制内容,包括主导属性、单元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绿地、人口容量等。 (四)分地块控制指标(内容) 确定各地块控制内容,包含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城镇设计引导、交通组织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引导以及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主要内容 1、规划详图,落在地形图上,详细表达图则单元边界、图则单元内五线控制定位、地块划分及编号、用地性质代码、配套设施标注等内容; 2、图则单元控制内容:主导属性、人口规模、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地、配套设施项目; 3、分地块控制内容: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交通组织控制、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状况等; 4、规划控制条文:城镇设计引导、地下空间利用引导等方面的内容; 5、区位示意、指北针、图则单元编码、比例尺、规划图例等;
第四章 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为文本、图件、图则、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十八条 文本 文本是对应强制性执行的内容和规划细则总体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应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作为法定性文件用于管理工作,文本内容要求参附件2。 第十九条 图件 主要规划图件应包括: 1、规划单元位置图。标明规划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或《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的原则划出现状各类用地范围,道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土地利用规划图。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或《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的原则划出不同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边界和道路网络。 4、五线规划控制图。绘制五线综合图,并分别标明五线规划控制界限及相关控制要求。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高度分区图。标明高度分区的界限和控制要求。 7、地方特色划分图。标明地方特色划分的界限。 8、单元划分图。标明图则单元的界限、编号,注明主导属性。 9、图件统一采用a3幅面竖向装订格式。 第二十条 图则 图则内容要求见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要求参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基础资料 编制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收集的有关镇建设现状、历史等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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