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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禁毒形势的变化,不法分子在药品流通环节大量套购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用于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致使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形势不容乐观。为防止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提取制造毒品的情况发生,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药品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切实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任务 加强对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核实药品购进验收情况和销售流向,使药品在可控的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 此次整治的重点为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发企业,同时要有针对性检查一定数量的零售药店。 三、整治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目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做好宣传,积极引导 各分局应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活动。如各分局可通过与企业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可通过专题培训,或组织企业观看宣传教育片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企业宣传。使企业充分了解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危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积极引导企业自觉规范经营,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应要求企业开展好自查工作,要求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京药监安[2009]6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从根本上切实做好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药品追溯系统,核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的销售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查,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检查企业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索要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销售出库单,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等。 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检查中,应重点检查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时,是否违规使用现金交易;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及时更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供货商及销售客户管理档案,是否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及采购(销售)人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载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此类药品的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及签订购销合同;检查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列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销售出库单,出库单注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出库复核及流向追踪管理制度,检查随货同行单是否符合规定等。 在零售环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销售是否超过5个最小销售包装。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形成震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通过“挂靠经营”、“走票”等方式购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查实违规销售直接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还要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到信息的及时互通和共享。各分局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并积极配合,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沟通,注意积累,对整治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并推广 在按要求开展督办工作的同时,市局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特殊药品安全监管的专题调研,对各分局在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局将及时予以推广,上下齐动,做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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