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115号)精神,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10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分别提高到93元、97元、105元,比2009年分别提高3元、5元、10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储备等政策性用粮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2号)要求,结合本通知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