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体系,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市司法局2010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浙司办〔2010〕8号)精神,现印发《宁波市2010年度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工作考核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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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说 明 |
得基本分 |
加或 减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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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心 建 设 |
1 |
建立位于一楼的、独立的沿街便民接待窗口,全面启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及时输入相关信息。推进“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设 |
25 |
10 |
接待窗口不在一楼的扣2分,不是沿街的扣2分,没有独立、醒目的统一标示扣2分;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不完善的扣1分;法律援助系统平台配套不全的扣1分,相关信息输入不及时的扣1分、不完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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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不少于4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
4 |
专职人员每增、减1人加、扣1分(以实际在岗人员数为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每增、减1人加、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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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范咨询、值班、值机制度。值班实现统一挂牌亮号上岗;12348来电接听使用礼貌用语 |
1 |
抽检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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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和疑难案件专家咨询队伍 |
2 |
有律师值班制度但没有落实相应的质量监督办法的扣1分;没有建立疑难案件专家咨询队伍的扣1分;有专家参与疑难案件讨论记录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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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
1 |
未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扣1分;未对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指导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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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长并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支出不得低于经费总额的70% |
4 |
增长15%以上的加1分,30%以上的加2分。案件补贴经费每低于规定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当少于经费总额50%时,倒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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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案件数量同比增长 |
3 |
未实现同比增长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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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争取社会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开展法律援助经费的募集活动 |
加附加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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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的 质 和 量 |
*9 |
承办的案件数量按以下标准同比增长(其中上年度承办案件量100-200件的,增长12%,200-300件的,增长10%,300-400件的,增长8%,500件以上,增长5%)且非法院指定案件不少于案件总量的50% |
30 |
12 |
案件数量同比增长未达到要求的扣8分,非法院指定案件少于案件总数的50%(包括非诉讼案件)扣7分;超过考核标准的案件增长量处于全市一、二、三位的分别加3、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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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落实旁听制度、受援人回访制度、法官回访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 |
15 |
未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扣2分;未保存受援人及办案法官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的反馈意见的扣2分;对援助案件组织庭审旁听的数量少于平均每月1件的,每少一件扣1分;有当事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每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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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案卷内容详实并按统一标准装订 |
3 |
未按案卷文件目录要求装订的扣1分,缺少代理(辩护)词、回访笔录、案件质量征询意见表、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等相关内容的扣1分,非诉讼案件没有独立登记、编号、归档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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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说 明 |
基本 得分 |
加或 减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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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管 理 |
12 |
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表 |
15 |
2 |
未按时上报或统计数字不准确分别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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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中心显要处予以公布 |
2 |
未建立、落实来电咨询、来访接待、案件审查、审批、指派制度、案件质量检查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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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对社区、村、200人以内的外来务工人员聚居点的法律援助联络点进行查漏补缺。实现法律援助进两院(法院、仲裁院)一所(看守所) |
4 |
社区、村、200人以内的外来务工人员聚居点的法律援助联络点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醒目的牌子、法律援助公开栏的;日常工作台帐不健全的;联络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未上墙的;没有给联络员发放相应补贴的,发现一处即扣1分。法律援助资料未进法院、仲裁院、看守所的各扣1分。建立法律援助法院、仲裁院、看守所联络点(窗口)并配备联络员的,每建一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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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对各援助站的管理和联动,建立与各援助站援助案件的移送机制。推进驻甬部队团以上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年初审案件3个以上的援助站应配备法律援助系统平台配套设施 |
5 |
案件移送材料未装订在结案的卷宗里的扣1分;未按计划建设驻甬部队团以上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扣1分;年初审案件3个以上的援助站未配备法律援助系统平台配套设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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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办案补贴登记造册,做到标准明确、一案一补、账目清晰 |
2 |
没有做到一案一补的,每件扣0.5分;没有造册扣0.5分,账目不清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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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与 学 习 |
*17 |
积极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
12 |
3 |
未公开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程序、公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办公地址的扣1分;没有为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的扣1分;未及时为突发事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扣1分;人为抬高受理案件门槛的倒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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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年人均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业务培训1次以上(由市中心实行培训注册制) |
2 |
援助中心人员每少1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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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法律援助站、点予以业务指导,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每年至少二次业务培训 |
3 |
业务培训没有书面材料的不给分;培训次数每少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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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撰写1篇以上调研文章 |
2 |
没有的不给分,被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录用的分别加2分、4分、6分(分数不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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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坚持每月一次业务学习制度,并有专门记录 |
2 |
每少学1次,扣0.5分,记录不详,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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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因工作突出被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或奖励 |
被市、省、部级表彰的分别加附加分1、3、5分(分数不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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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根据建设“平安浙江”“法治宁波”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法律援助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新方法,新途径 |
加附加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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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创造性工作方法或经验被上级部门采纳、介绍、推广或为全市首创 |
加附加分2-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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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说 明 |
基本 得分 |
加或 减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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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传 工 作 |
*25 |
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定期开展专题宣传 |
18 |
2 |
没有开展的不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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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立信息专报或舆情分析制度,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信息,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 |
2 |
每季度至少一篇并及时上报,每少一篇扣0.5分;被采纳或批复的每件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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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每月至少上报一篇信息 |
2 |
每少2篇扣1分,实行倒扣分;全年信息总数列前五位的分别加3、2.5、2、1.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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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每季度撰写并上报1个以上典型案例,要求完整保存照片或相关音像资料 |
2 |
每少1件扣0.5分;没有照片等文字资料的,每少1件扣0.5分;保存音频、视频资料的加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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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被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政府录用信息4篇 |
3 |
达到的给分,每减少一篇扣1分。被市级录用的每2篇加1分,被省、部级部门利用的每1篇分别加1、3分(分数不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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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被新闻媒体录用稿件或报道4篇 |
4 |
每减少一篇扣1分。被市级录用的每2篇加1分,被省、部级、全国性媒体报道的每1篇分别加1、3、6分,(分数不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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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发放法律援助业务和法律知识宣传册、设立大型宣传广告牌 |
3 |
没有的不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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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