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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 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及市“两会”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市级中心镇在统筹城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近年来我市中心镇建设和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市级中心镇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市级中心镇政策扶持力度 政策支持是市级中心镇发展的关键。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小城镇及市级中心镇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2003〕14号)、《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8〕31号)等一系列重大决定。其中,对市级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了多项政策扶持。为全面掌握各区县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市级中心镇政策扶持情况,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会同相关市级中心镇政府,将国家、市级及本区县给予市级中心镇的优惠政策予以梳理、汇总,分年度将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15日前送我委,该项工作将作为本年度市级中心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统筹区域规划,进一步完善市级中心镇发展体系 近年来,随着市级中心镇规模明显扩大,经济明显增强,面貌明显改善,管理明显提高,市级中心镇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有的市级中心镇已基本建成,并纳入城市规划区;有的市级中心镇建设明显滞后,达不到集聚功能等。为进一步完善市级中心镇发展体系,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数量不变的原则,对确需调整的市级中心镇拟定出调整方案,方案须科学合理,内容全面,材料详实,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于4月20日前报我委。我委在综合分析评价后,拟定出新的市级中心镇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确定并发布。 三、加强项目管理,完善市级中心镇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加强对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的监管,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建立市级中心镇资金补助与项目申报挂钩制度,严格筛选计划项目。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加大对市级中心镇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指导,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确保计划项目按年度实施,并建出实效。 四、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加快金融支持市级中心镇建设步伐 各区县可参照城市建设投融资运作模式,积极组建服务于村镇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金融支持市级中心镇建设提供承载主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重点参与市级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土地开发、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注重污水、垃圾、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逐步推进有偿服务,形成投资、经营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制度考核,建立市级中心镇动态管理体系 2009年,我委委托相关单位对首批启动的45个市级中心镇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我委将研究制定《市级中心镇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市级中心镇动态管理,按照择优扶强、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市级中心镇考核评价,对连续二年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市级中心镇实行退出机制。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杨小汝 63672950 吴 鑫 63862951 传 真:636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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