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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保局、科学城环保局,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严格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监管,强化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工作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剂量管理的领导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是环保部门实施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辐射工作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辐射工作单位辐射防护设施(设备)与辐射安全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受到超剂量照射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辐射防护措施、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指标。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人剂量管理在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辖区内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体制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从事个人剂量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的个人剂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送检、登记和数据报送等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建设,做到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更具实效,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增添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管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即将颁布施行的《省级环保部门核技术利用监管工作督察实施程序》中的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并指导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种类和范围、许可条件及许可场所(涉源部门),明确各场所操作岗位人员,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名册及个人健康档案。 (二)督促并指导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的监测、送检、登记,并按附录中规定的数据格式,定期向当地市(州)级环保部门报送个人剂量信息。 (三)建立辖区内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定期收集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信息。要对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实施动态管理和科学分析,并向省环保厅报送。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环保部门要求,为每位辐射工作人员配备能进行剂量累积记录的热释光剂量片。剂量片应编号,并按要求固定人员佩戴,定期交有资质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同时按附录中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当地市(州)级环保局报送个人剂量信息。 各辐射工作单位还应按《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经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文件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数量的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辐射监测仪等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防护设备。 三、注重实效,确保辐射单位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严格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将个人剂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认真加以核对,一旦发现有人员剂量超标的情况,应立即依法责令辐射工作单位暂时终止该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查明超剂量照射的原因,并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在已建立的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档案中,增加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信息,其中应包括其从业岗位、热释光剂量片配备、季度(月)及年度剂量监测结果、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等内容,并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加以更新。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与健康档案,明确是否存在年剂量超标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人员出现剂量超标情况,应立即终止该人员从事放射性操作,并报当地市(州)环保部门调查处置。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送报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增加各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数据及安全评估的内容。 我厅将依法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执法督查工作,同时建立全省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统一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统计表 辐射工作单位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序号

人员姓名

性别

工作场所

职业健康档案自编号

监测

年份

剂量监测单位

个人剂量当量(msv)

内照射待积有效剂量(msv)

总有效剂量(msv)

剂量评价

hp(0.07)

hp(10)

 

 

 

 

 

 

 

 

 

 

 

 

 

 

 

 

 

 

 

 

 

 

 

 

 

 

 

 

 

 

 

 

 

 

 

 

 

 

 

 

 

 

 

 

 

 

 

 

 

 

 

 

 

 

 

 

 

 

 

 

 

 

 

 

 

 

 

 

 

 

 

 

 

 

 

 

 

 

 

 

 

 

 

 

 

 

 

 

 

 

 

 

 

 

 

 

填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注:1、开放性工作场所及使用10mev以上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需要对内照射待积有效剂量进行测定。 2、近似公式:总有效剂量=hp(10)+ 内照射待积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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