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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锡盟查干淖尔一号矿井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0]2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锡林郭勒峰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锡盟查干淖尔一号矿井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锡盟查干淖尔一号矿井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准予该项目立项。 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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