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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1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各地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加合理确定药品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改按下表规定的最高差别流通差率和调整差额执行:

实际采购价格

最高差别流通差率

调整差额

1元以下(含1元)

40%

0

1.01-5元

35%

0.05

5.01-10元

25%

0.55

10.01-50元

15%

1.55

50.01-300元

10%

4.05

300.01-500元

8%

10.05

500.01-1000元

5%

25.05

1000.01元以上

加价76元

二、本通知所列最高差别流通差率执行范围为我省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政府管价药品暂执行最高零售限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暂执行湘价消[2006]88号文件不变。 三、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最高差别流通差率的执行时间与全省实施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时间同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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