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简称175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0〕68号,简称6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抓紧细化完善政策措施 当前,我省经济企稳向好,但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全省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根据175号文件规定,国家将“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近日,经省政府批准,我厅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68号文件,决定我省减负稳岗相关政策再延长1年。各地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68号文件的贯彻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要在认真总结评估2009年减负稳岗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基金(资金)预算,科学制定2010年减负稳岗工作实施方案,特别是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2010年减负稳岗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不得低于2009年实际水平。各统筹地区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的请示和2010年减负稳岗工作实施方案,请按照68号文件要求及时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减负稳岗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金(资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我省68号文件规定的“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稳岗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按照“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监管、突出实效”的原则,对困难企业及其稳岗措施涉及职工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实,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及时安排拨付补贴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市,要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确保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重成效。 三、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帮助更多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要积极稳妥地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加快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步伐,鼓励设区的省辖市积极推行失业保险市区统筹,完善失业保险市级调剂和省级调剂金制度,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加大基金统筹调剂力度,着力解决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实施减负稳岗政策资金不足问题,使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享受到政策扶持,推动国家175号文件和我省68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 四、加强监管,维护减负稳岗资金安全 各地要建立健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稳岗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程序审批,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督,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补贴资金使用、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企业和职工享受补贴的情况,检查企业补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享受政策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对于超规定裁减员工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创新宣传手段,结合省政府组织实施的“企业服务活动专项行动计划”,加大减负稳岗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把宣传政策与落实政策相结合,抓住新政策出台的时机集中宣传,抓住政策执行中的难点、热点深入宣传,使减负稳岗政策真正被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所了解。要加大减负稳岗政策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全面宣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能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大力宣传减负稳岗政策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六、开展总结评估,巩固减负稳岗政策的成效 各统筹地区要对2009年贯彻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对政策实施中领导是否重视,政策文件是否配套,工作措施是否有力,享受政策的范围是否周全,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透明简便,以及稳定就业的效果是否明显,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安全,困难企业和职工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认真评估,并于4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 七、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加强统计上报工作 各地减负稳岗工作业务经办流程仍按豫劳社〔2009〕7号文件和豫人社〔2009〕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失业保险业务附表1《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按照修订后的表样(附后)执行。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厅失业保险处、省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省厅就业办报送上月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情况表》、《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运行情况汇总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运行情况汇总表》、《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运行情况汇总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情况统计表》,以上表中数据的统计期限均为2010年1月至报告期期末。省厅减负稳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汇总本业务系统减负稳岗相关数据及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7日前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对减负稳岗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厅将定期进行通报,必要时组织开展重点督导和专项检查。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减负稳岗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督导协调职能,联席会议设立的减负稳岗办公室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有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省厅减负稳岗办公室。 联系人:杨天聪 0371-6590764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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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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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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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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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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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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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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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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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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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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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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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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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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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政府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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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状况(开工不足、停产、半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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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能否正常发放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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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2月底企业在职职工总数(人) |
实现利税总额(元) |
实发工资总额(元) |
月人均工资(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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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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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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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裁减 职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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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是否制定稳定就业岗位 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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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参 加社会保险及 缴费情况 (人、万元)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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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参保人数 |
年度实缴费额 |
年末参保人数 |
年度实缴费额 |
年末参保人数 |
年度实缴费额 |
年末参保人数 |
年度实缴费额 |
年末参保人数 |
年度实缴费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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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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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
年 月 日 (盖章) |
年 月 日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