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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以冀价行费[2008]39号文件降低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依照违章驾驶员恢复驾驶资格考试参照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执行的(冀价行费字[2001]31号文件)精神,违章驾驶员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报名及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场地驾驶科目考试收费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同类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 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系统注销,重新参加驾驶资格考试的,其考试收费(不含报名费)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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