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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消[2008]70号)规定,结合你市召开的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60元提高到每立方米0.80元。 二、对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三、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水户都应足额征收。你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由你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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