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优势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从2010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各级中医医院基础建设和设备配置,全面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加强乡、村两级中医药人员培训,初步建成以各级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和其他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市州在编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县级医院建设规划时,县中医医院项目不少于1个。在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时,要对县级中医医院进行科学规划和重点加强,确保公立县级中医医院不改变中医性质。尚未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置。确无条件设置的,应加强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建设或设置中医门诊部。
县中医医院改扩建时,应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基础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在环境形象和内部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扶持县中医医院建设省级以上重点中医药专科。鼓励市县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工作。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标准化建设。落实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医药考核指标,即中医就诊人数占总就诊人数的1/3以上,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以上,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的1/3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广县乡中医药业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尚未设立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中医医院对口援建。对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上级中医药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上予以倾斜。
在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对中西医人员分别进行培训。积极引导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每县建成3个以上的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在招录医学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计划中,中医药专业人数不低于30%。鼓励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可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以县为单位,积极开展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工作,由新农合出台政策从门诊统筹中全额报销。村卫生室要配备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中医药必要诊疗设备,并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探索将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四)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诊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在住院部设立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5%床位的中医科病房。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综合医院西医科室诊疗过程中要积极邀请中医会诊,把综合医院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中医药治疗人次占总治疗人次比例和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治疗人数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参加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五)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各级疾控机构成立中医科,研究中医药预防疾病的方法和措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法规政策落实情况。有条件市县要将中医药服务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给人民群众免费提供。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中医在农村地区开办中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加强对口支援工作。三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县级中医医院时,应将人员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在万名医师支农工程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中,保证2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接受对口支援。县级中医院要对口支援若干个乡镇卫生院,重点是人才培养和下乡业务指导,定期对村医进行中医药知识培训,建立城市中医医师下乡指导和基层中医药人员进城进修的双向培养机制,积极支持农村优秀中医药人员赴外省进修学习。
(八)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工作。各级中医医院制定和实施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通过城乡联动,挖掘和弘扬地方中医药特色文化。继续加强岐伯圣景、皇甫谧陵园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各地与媒体开设专栏,创作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的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不断提高大众对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
三、优惠政策
(一)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在城镇医保中落实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的政策,继续研究城镇医保的中医药优惠政策。在新农合制度中,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逐步实现通过新农合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免费治疗农村常见病。
(二)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向中医药倾斜。在进行公立医院改革中,要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各级财政在补偿中,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
(三)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对中医药工作好的基层卫生机构予以补偿倾斜。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多的卫生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四)积极调剂院内中药制剂使用范围,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省上公布的院内中药制剂,要将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和数量,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一项主要指标,同时要适时调整中医药技术服务价格,鼓励医患双方积极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药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农村中医药工作,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全省各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和不断增加中医药专项投入。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内设中医药管理科(股、室),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工作。
(二)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监督执法力度,整治和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监管,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用药规范,严禁假冒伪劣中药进入医疗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建立中医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将各级中医医院建设、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提供以及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列为关键指标予以评价,真正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