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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资金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烟花爆竹产地设区市、县(区)安监局、财政局: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6号)文件精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124号),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申报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地安监、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申报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强力推动整顿、引导企业转产、调整产业结构的一件大事来抓。安监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主动地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 二、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124号)执行。先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产地县财政局和安监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向设区市财政局和安监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财政局和安监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安监局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2009年度转产退出的企业申报材料行文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对各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结果下达补助资金。 三、省、市、县三级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比例的要求组织实施。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市、县财政应按比例同步下达。 四、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将对各设区市、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五、各地要认真核对申报转产补助企业的情况,逐级填报《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转产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2008年上交税金的证明材料;4、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下达的关闭退出文件(复印件)。 附件: 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申请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申请表 年  月 日

转产前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许可证号

08年上交税金

县(区)政府下达的关闭退出

文件号

实际退出时间

 

 

 

 

 

 

转产后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工商注册号

注册时间

登记机关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县级部门

初审意见

县级财政局

  年  月 日

县级安监局

年  月 日

市级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市安监局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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