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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牧药发[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障动物用药安全,现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制订全省201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一并下达。 一、抽检数量 2010年度, 根据农业部部署,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为9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任务450批、我局下达任务450批(各市具体抽检数量见附件2)。 二、抽检类型 (一)评价抽检。评价抽检产品分别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监测抽检。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原则上按2:5:3。抽检重点为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9年以来未被抽检过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产品。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0%。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9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或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0%。 (四)定向抽检。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 三、抽样程序和检验结果报告 (一)各市协助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进行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二)抽样工作按照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文件规定进行,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样品确认由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负责。对定向抽检企业,每一季度抽检一次。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省兽药质量检验所负责样品的检验和检验结果确认、上报工作。检验报告要及时发送被抽检单位,检验结果将汇总后分季度上报农业部、中监所和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1、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略) 2、2010年度各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数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2: 2010年度各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数量

抽检区域

数量(批)

抽 检 分 类

完成时间

生产企业

经营单位

使用单位

济南

115

60

40

15

第一季度

青岛

90

35

35

20

第二季度

烟台

50

10

30

10

第二季度

威海

20

5

10

5

第二季度

潍坊

140

80

40

20

第二季度

淄博

15

5

5

5

第二季度

聊城

35

5

20

10

第三季度

德州

50

20

20

10

第三季度

泰安

40

10

20

10

第三季度

莱芜

15

5

10

/

第三季度

东营

50

20

20

10

第三季度

滨州

40

15

20

5

第三季度

日照

35

5

20

10

第四季度

临沂

70

30

30

10

第四季度

枣庄

35

5

20

10

第四季度

济宁

60

30

20

10

第四季度

菏泽

40

10

20

10

第四季度

合计

900

350

380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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