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如下:
(一)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及施行前,相关部门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题培训并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规范科学民主立法制度。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作为重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作为标准,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保证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章草案向专家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施行后,制定和实施机关适时组织立法后评估,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章,在发布施行后2年内组织评估。制定机关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5年对规章进行1次全面清理,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全面清理。根据评估和清理结果,对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各项决策制度,落实重大决策意见征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制定机关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实施机关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重大决策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学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六)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内容、程序、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政府规章新闻发布制度,在政府规章施行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广泛宣传。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快政府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七)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构建行政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行政职权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完善考核各项制度。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八)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定案卷评查标准,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每年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通报结果。通过评查纠正重大执法违法行为,促进执法机关执法案卷制作管理规范化。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九)对执法主体及依据等进行公示。市、县(市、区)各执法部门在全市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将其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网上公示。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加强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前培训、考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一)依法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依法细化量化并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设置行政复议审理室并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予以推广;对行政复议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认真进行答辩,并按规定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案件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十四)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明确工作要求,制订考核标准,加强工作指导,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
(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保障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市直各部门设立内设法制机构和专职人员。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十六)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指标,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计划完成有关制度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