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颁发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1.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条例》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宗旨,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营造《条例》宣传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宣传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两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宣传品,使《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切实做好《条例》培训工作。要积极组织《条例》培训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4.完善和落实户籍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流出地的工作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和延伸服务,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5.完善和落实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认真落实清理清查、登记建档、查证验证、告知权利义务等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建立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对于租房购房的流动人口,采取“以房管人”的办法,落实房东责任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6.建立和完善两地协调配合制度。在我市范围内,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鼓励与外地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登记、督查和考核。在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或有争议的事项,首先在同级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向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映,由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督促解决。 7.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制度。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依法落实到位,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8.完善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9.建立和完善便民维权服务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 10.建立和完善宣传服务制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通过人口学校、文化大院、大众媒体、相关网站、宣传窗(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逐步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11.规范和完善生育审批制度。流动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户籍地乡(镇、办事处)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办事处)。 流动已婚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地的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规范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执行。 13.完善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联通和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将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与本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在暂住证制度改革中,统筹兼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项目。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在社区建设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门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 14.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和通报制度。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信息,实现有关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协商解决配合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和工作督查等活动。 15.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制度。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流向、趋势等情况,开展“两地”或“多地”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拓展协作模式,丰富协作内容,实现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推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保障措施 16.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自我服务管理模式。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17.强化监督考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各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