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我市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凡我局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我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相关管理办法在我局修订前,仍按《重庆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163号)执行。 四、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中药饮片价格的相关管理办法在我局修订前,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408号)执行。 五、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重新修订地方医保用药目录的情况,我局将另文下达我市地方增补医保药品的定价目录。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发改价格[2010]42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