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现就加强自治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组织领导 (一)考核范围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五市市级机关。 (二)组织领导 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系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的考核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和部门的考核,由各自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地级市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时,由自治区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组成专门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设立统一的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由职能目标、综合目标两部分组成。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职能目标70分、综合目标30分。 (一)制定职能目标的依据 (1)自治区党委、政府当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2)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3)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职能职责。 (二)制定职能目标的原则 (1)突出重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目标应当与全区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量化考核指标应在上年实际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 (2)便于操作。目标任务中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尽可能做到细化、便于操作,定量任务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无法量化的任务要确定考核要点。 (三)职能目标的内容 职能目标由负责考核的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核准。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的职能目标要按照自身职能任务确定,考核指标原则上限定在6项以内,每项可分解为3-5个子项,每项赋分既要有重点。又要兼顾均衡。 地级市的职能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综合性指标、公共安全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指标、社会管理指标四大类。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商同地级市拟定。 (四)综合目标的内容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地综合目标的共性特征,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置基本目标和考核要点,具体内容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确定。 1.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目标内容 (1)行政效率(12分)。包括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机构编制、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等。 (2)党的建设(6分)。包括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党内制度建设。 (3)精神文明建设(4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机关文化建设、文明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 (4)反腐倡廉建设(4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5)综合评价(4分)。包括领导评价、民主测评。 2.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综合目标内容 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勤政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等内容。具体指标及赋分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结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的实际下达。 3.地级市的综合目标内容 (1)行政效率(12分)。包括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机构编制、信访责任制及应急管理的落实等。 (2)党的建设(6分)。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3)精神文明建设(4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 (4)反腐倡廉建设(4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5)综合评价(4分)。包括领导评价、民主测评和社会测评。 4.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 领导评价由自治区领导进行评价打分;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在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中进行;地级市的社会测评由宁夏调查总队在各地区企业和居民代表中进行。 三、目标责任的审定 自治区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所负责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细则。各部门各单位责任目标拟订后,于4月10日前报负责考核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备案。4月底前,各大机关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地级市党委、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责任目标,并同时报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综合目标内容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职能目标内容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办公室负责汇总,最后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与地级市签订责任书。 四、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被考核单位目标进展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对各被考核单位的效能目标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二)半年自查抽查。7月底前,被考核单位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负责考核的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评审,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进行非选择性抽查,抽查和评审情况报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核。次年1月10日前,各被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对年度效能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1月底前,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完成考核工作。2月初进行总结。 (四)指标认定。考核指标中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及约束性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和宁夏调查总队的数据为准,其他量化指标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五、奖(扣)分标准 (一)奖分。考核的奖分实行累计与封顶相结合,各部门的总奖分不超过10分(地级市总奖分不超过12分),其中超额完成职能目标量化指标10%以上的,奖分累计不超过3分;表彰奖分部门累计不超过4分(地级市不超过5分);工作创新奖分部门累计不超过3分(地级市不超过4分)。 (1)职能目标无量化指标或无法确定定量超额任务的不奖分。 (2)地市、部门或单位当年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1分,属等级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0.9、0.8分;省部级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5分,属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自治区各类领导小组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2分(含等级奖励的一、二等奖)。 (3)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本系统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其做法受到中央部委肯定并在全国推广的每项加1分;工作有重大改革创新,其做法得到自治区或主要领导肯定,实际效果显著的,每项加0.5分。加分以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批示或其他书面材料为依据。 (二)扣分。扣分项采取不保底方式进行。 (1)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以结案时间为准),每发生一种情况扣除3分。 (2)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分: 审计结果整改不落实的; 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紧急信息的; 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较差。 (二)奖励等次 对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等次设一、二等奖。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同一考核组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以分数高低,按3:7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地级市被评为优秀的按2:3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 (三)表彰奖励 对评为优秀一等奖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奖金;被评为优秀二等奖的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颁发奖金。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获奖奖金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发放,人数以自治区编办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为准。地级市奖金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奖励资金中60%可用于民生建设,2%可用于奖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用于奖励有关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 获奖单位奖金按照机关内部考核结果发放,不得按人数平均发放。凡本年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人不发放效能奖金;本年度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以及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发放效能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