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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10]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受国内外市场影响,我市燃气进货价格明显上涨的实际,为维护企业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市物价局决定从3月27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1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6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9.3元(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8.6元),老用户每立方17.3元(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6.6元)。 三、管道天然气 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4.8元(3月抄表综合结算4.4元);老用户每立方4.2元(3月抄表综合结算3.8元)。 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五、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六、各经营单位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燃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10年3月27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96

9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64

60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0年3月27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19.3

17.3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18.6元和16.6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8

4.2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4.4元和3.8元。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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