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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沈阳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就[2010]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0]7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768元/月调整到880元/月。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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