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区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发展,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市、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市、县(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不断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快建设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抓紧组建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人员的作用,尽快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和推进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各地要针对地处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实际,按照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组建由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市、县(区)、乡三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地区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也要组建村级防汛抗旱队伍。各级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配备、培训、演练和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三)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四)推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森林、草原火灾重点防治区县乡人民政府、国有林(农)场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哈巴湖等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给予补助。 (五)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乡村干部、群众和相关人员,分别组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乡(镇)、村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国土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保障。 (六)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七)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需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保障能力。 (八)强化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电网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供电和电力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组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供电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发电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电企业技术力量,组建发电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发电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等任务。要加强专业应急装备、交通工具配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九)加强交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国省干线公路和县道养护管理部门、路政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等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伍,主要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同时,要依托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运输车辆储备管理机制和征用补偿机制,提高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处置能力。 (十)推进通信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应急救灾指挥部之间和受灾区地区现场的通信联络。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区域性应急通信合作,增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细化队伍职责,配备物资装备,切实提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安监、林业、煤监、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制订加强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的应急队伍体系。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者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经费保障力度。市、县、乡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加大督查工作力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