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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10]13号文件和省司法厅浙司[2010]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2010年3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及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和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要求,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方法,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上海世博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童金定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市局基层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阶段和有关措施 第一阶段:2010年3月 研究制订本地区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尽快成立相应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作好专题汇报。各县(市、区)司法局请于3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专项活动主管科室和联系人等准备情况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局基层处。 第二阶段:2010年4月 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措施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使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知晓专项活动的总体精神、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确保活动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2010年4月-11月 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要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制订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作好充分准备;要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开展全面排查,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掌握纠纷信息并记录在案,做到不留死角。要对多年积压、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老上访户,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医患、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赔偿等纠纷,要充分运用已建各项机制,及时化解。 在工作中还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与长期坚持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相结合,有机统一,突出重点;二是与“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实施相结合,把专项活动作为“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三是与贯彻省、市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文件和落实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精神相结合,充实活动内容,提升活动质量。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对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检查和总结。各县(市、区)司法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局基层处。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突出实效。要在广泛组织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为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咨询服务、法律建议、鉴定意见,积极参与调解,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同时,根据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本地区专项攻坚活动的主题、排查重点区域和调解纠纷重点类型,真正做到什么矛盾突出,就解决什么矛盾。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靠前指挥,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做好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谋划和推进专项攻坚活动。要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攻坚。要及时汇报活动方案、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并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和支持,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案情、制定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密切配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 (四)加强活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专项攻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活动的社会知晓度,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做好纠纷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做好纠纷排查登记、纠纷受理登记和调解信息统计工作,认真填写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见附件1),如实反映专项攻坚活动开展情况和成效。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专项攻坚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务求活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陆惠芬联系电话:87231603 附件1 专项攻坚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2010年 月 日

排查工作情况

调解工作情况

重点地区排查整治

县级日常排查

乡级日常排查

发现纠纷线索

参与排查工作

排查出的纠纷

以往工作中遗留纠纷

党委政府交办纠纷

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纠纷

调解纠纷总数

其中

防止群体性上访

制止群体性械斗

发现治安隐患

发现案件线索

非正常上访

刑释解教人员

社区

服刑人员

涉黑涉毒线索

调解成功

其 中

纠纷类型

口头调解

书面协议

常见性纠纷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交通肇事

劳动争议

环境污染

物业管理

人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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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填表说明: 1、本表为月报表,自2010年4月起用,至专项攻坚活动结束。 2、本表由县(市)区司法局汇总,于每月3日前报市基层处。 3、第3项指排查掌握的民间纠纷线索。 4、第5项应不大于第3项。 5、第5项至第8项之和应不大于第9项。 6、第10项应不大于第9项。 7、第11项应以进行书面纠纷受理登记数为准。 8、第10项应等于第11项、12项之和。 9、第13项指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损害赔偿等常见多发纠纷。 10、第13项至第20项之和等于第10项。 11、第23项指排查发现的治安案件线索。 12、第24项指排查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 13、第26项指辖区内实有的归正人员。 14、第27项指辖区内实有的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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