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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太华煤矿甲魁矿山等3个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10]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三明市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大田县太华煤矿甲魁矿山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报告》(明煤管〔2010〕24号)、《关于上报大田县太华煤矿魁城一号井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报告》(明煤管〔2010〕32号)、《关于上报大田县太华煤矿山贵崎二号井联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报告》(明煤管〔2010〕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的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上述3个矿联合改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甲魁矿山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提升到6万吨/年;魁城一号井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提升到6万吨/年;山贵崎二号井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提升到6万吨/年。请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待证照齐全后,方可组织生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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