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将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及年检工作;对全市性和市内跨区性社会团体、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全市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以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殡葬、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市地名办公室)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门牌的制作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全市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民政外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