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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下,统筹协调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黄良波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周元元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建林 自治区金融办巡视员 高 旭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方乃纯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兰海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德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蹇兴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唐标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吴海平 南宁海关副关长 蒙启华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杨 辉 自治区国税局总经济师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凯志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张祖昌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黄澍东 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 赵汝林 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吴秋波 广西证监局副局长 余利民 广西保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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