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10]355号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企收费检查的组织 涉企收费检查从4月10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此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和实施。我局将组织力量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省级部门进行直接检查,对各市采取下查一级省市物价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市物价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检查实施工作,以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相结合为主要方式。 二、涉企收费检查的范围 此次涉企收费检查的范围是对存在涉企收费项目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执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不执行国家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六)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要求 (一)深化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连续多年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涉企收费的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两年涉企乱收费情况有所反弹,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减轻企业负担问题连续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纠风办已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列为今年的纠风专项治理重点。这次开展涉企收费全面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要求的必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周密部署和安排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既要全面、又要深入,在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方面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二)抓住重点。涉企收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仅与行政审批管理环节密切相关,而且延伸到公共服务领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确定检查重点,在检查中要坚决纠正国土部门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建部门违规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通部门违规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费用等问题,重点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房管、工商、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要结合价格举报在以往容易被忽视的部门发现一些涉企乱收费线索和问题,要集中整治越权出台收费政策问题,准确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界限,将收费行为与收费条件、收费范围结合起来对照检查,做好取证工作。 (三)力求实效。各市在全面检查前要梳理本地区的涉企收费政策,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涉企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收费管理政策,让检查人员熟悉和掌握法规政策的要点以及违规收费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等方式传授执法方法和检查重点,让检查人员有的放矢。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试点检查,发现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以督查、下查的方式,用试点检查取得的经验,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四)提升效果。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在检查开始时,各地要对检查的意义、重点、组织方式和有关收费政策通过政府网站和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二是责令退还多收费用。这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行政措施,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首先责令收费单位将违规所得退还企业,让企业感受到政府部门扶持企业发展和为企业维权的决心。三是深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涉企乱收费问题,要分析深层次原因,做好制度完善工作,不仅要纠正乱收费行为,而且要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废止越权定价文件,取消不合理收费或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四是加大力度。检查结束后,我局将视情况,对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一些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案例,采取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加大处理力度。 (五)做好总结。在涉企收费检查结束后,各市物价局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有待研究的政策界限、加强收费监管的政策建议,于8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一个典型案例和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局(检查分局)。 附件:全省涉企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