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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机、铁路五项合计)不超过258人,其中: (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34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28人);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4人;金属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死亡事故); (3)杜绝发生火灾死亡事故; (4)杜绝发生农机死亡事故; (5)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不超过4起(其中工矿商贸企业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6)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2.相对控制指标 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四项相对控制指标待省政府下达后分解下达。 (二)县(市、区)和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城区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泽州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4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3.高平市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9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8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4.阳城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8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9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5.沁水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2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6.陵川县 (1)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9人。 (3)其它行业、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4)道路交通杜绝发生特大事故;其它行业(领域)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7.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建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4人,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2)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3)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死亡事故。 (4)杜绝发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死亡事故。 (5)杜绝发生民爆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死亡事故。 9.市煤炭工业局 (1)全市煤矿企业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14人。 (2)全市煤矿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10.市国土资源局 (1)杜绝发生已关闭矿(场)死灰复燃导致的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越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死亡事故。 (3)杜绝发生因无证非法开采导致的死亡事故。 11.市公安局 (1)全市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运输、储存和焰火燃放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大型公共活动因拥挤踩踏所致的伤亡事故。 (3)杜绝发生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非法使用爆炸物品导致的伤亡事故。 12.市公安交警支队 (1)全市境内道路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不超过234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28人。 (2)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不超过3起。 13.市公安消防支队 全市生产经营场所杜绝发生火灾死亡事故。 14.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全市建筑施工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城市供热、供水、燃气等行业无死亡事故。 (3)全市建筑施工行业杜绝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其它行业杜绝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15.市交通运输局 (1)所辖路桥、隧道施工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全市公路客、货运输营运车辆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3)城市公交、出租车、危险化学品运输、水上运输和游船作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16.市教育局 (1)全市校园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全市校园内杜绝发生食物中毒、火灾、危房倒塌等所致的伤害事故。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全市文化娱乐、网吧等营业性场所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文化娱乐、网吧等营业性场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8.市农业委员会 杜绝发生农村沼气、秸杆气死亡事故 19.市林业局 (1)杜绝森林火灾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 (3)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03%。 (4)火灾发生率不超过3次/10万公顷。 20.市水利局 (1)系统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汛情误报、迟报。 (3)杜绝发生重大人畜饮水污染、中毒事故。 21.市旅游文物局 (1)全市旅游景区景点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所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杜绝发生重大失窃、毁损、火灾等事故。 22.市农机局 全市农业机械作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杜绝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各类特种设备导致的死亡事故。 24.市供电公司 (1)系统内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重大供电事故。 (3)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25.中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 (1)系统内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2)系统内企业杜绝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 (3)系统内企业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26.兰花集团 (1)所属煤矿企业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所属非煤企业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3)所属企业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27.山西天泽煤化工有限公司 (1)杜绝发生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10人以下事故。 (2)杜绝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 (3)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0〕1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其他副县(市、区)长、分管安全县(市、区)长助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长每季度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工作一次以上,班子其它成员每月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在重点行业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完成率100%;层层分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4项安全生产相对指标纳入本地区年度统计公报;将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各级评先评优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2.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市、区)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机构行政编制、人员符合规定,能够适应安全工作需要,建立高素质、高效能、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所有行政建制的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规范化建设,做到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人员配齐、经费保障、台帐健全、执法有力。 3.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计划执法,督促有关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使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采矿)、非法建设、非法经营活动;建立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期限、资金、措施。 4.强化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对列入“十关闭”的矿井及被整合煤矿制定关闭计划严格实施关闭;严格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培训率、参加工伤保险率均达100%;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联网运行正常;组织煤矿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升级,力争全市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抑隔爆技术运用,组织全市煤矿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及班组建设;加强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编制和人员;督促检查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延期和变更手续;依靠科技进步,鼓励和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设施;推动辖区内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连锁改造;在周边距离不足的加油站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在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推广安装gps定位系统;对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列入的淘汰类化工装置、工艺依法淘汰。 三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和整顿关闭工作。督促辖区内非煤矿山全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延期和变更等手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关闭无证或证照不全非煤矿山;推广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地下矿山凿岩及铲装运输机械化和采空区治理技术;积极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及时组织清理境内天然气输送管道违章占压物,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四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领导,明确和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大非法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章驾驶行为;督促公安、交通等部门定期排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落实相关部门保障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警力;建立道路交通指挥中心;落实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设施投资比重。 五是强化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大队、公安派出所两级消防监督网络,将消防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指导、督促农村水源改造工作,解决消防用水;大力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巡查,发展多种形式的专职、志愿消防队;大力推动专职消防队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立规模相当、设备完善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定期对社会开放;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文物建筑单位、易燃易爆等单位或场所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 六是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督促相关部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常性开展日常考核和动态监管,把建筑施工各项制度落实到相关单位和施工企业。 5.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按规定足额缴纳政府安全抵押金。 6.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三项行动”。对在2009年未开展专项整治的行业、专项整治遗漏的企业、专项整治不到位的企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2009年专项整治中未关闭到位的“一类企业”,限期关闭,关闭率达到100%;对整改不到位的“二类企业”,限期整改验收;对正常生产的“三类企业”加强监管。逐级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承包制,辖区内企业全部做到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 7.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大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强化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8.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对“十一五”期间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害,年内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一次以上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宣传,按月度统计上报职业危害监管工作情况;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曝光。 9.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当地媒体报道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不少于10次(篇),每月上报市安委会安全信息不少于1篇,市级以上新闻报道全年不少于6篇。 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执法人员全部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10.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加强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完善重大灾难总体预案及相关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对应急救援队伍经常性进行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库,全面掌握本地应急救援资源,编制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11.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政府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28日前向市政府安委办上报当月事故统计报表。 12.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市直部门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0〕1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主要领导每季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安全工作一次以上,班子其它成员每月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向党委(党组)报告;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作为各级评先评优、提职晋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书面向市政府安委办上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三项行动”。建立和完善监管行业企业台账和档案;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行为,严格关闭取缔一类企业;对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二类企业”严格限期整改;加强三类企业的日常监管;逐级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政府协调解决;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承包制,所监管的企业全部做到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 3.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大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强化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在本部门所属重点行业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完成率100%;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建立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4.建立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约谈、隐患和事故举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专项督查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经常性组织力量对本行业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和跟踪回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尤其要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的理解和认识,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每年至少组织本行业两次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对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和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每月上报市政府安委办安全信息不少于1篇。 6.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建立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针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7.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每月28日前向市政府安委办上报当月事故统计报表。 8.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评价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及市直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及市直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及企业、班组、个人,强化责任落实。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二)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作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良好,总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四个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其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奖励本辖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 (二)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5-1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3-5万元。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3-5万元。 (三)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10-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奖励8-15万元。 (四)经考核考评,对获得优秀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及驻市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五)对评为本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2000元。 (六)对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的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3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决定。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以及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市直单位、重点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可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分别划出15%给予奖励。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扣除,并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统一分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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