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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拓宽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渠道,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监督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倾听百姓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为民排忧解难、促进政风行风建设为目标,通过媒体,建立人民群众与党委、政府联系的桥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展示部门形象,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条 “政风行风热线”包括“百姓关注·政风行风在线”广播直播节目、“新时空·行风面对面”电视节目、宁夏新闻网“政风行风热线”网页、“政风行风热线”报纸专栏。“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纠风办、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宁夏新闻广播、宁夏公共频道、宁夏新闻网、新消息报社承办并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纠风办负责“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开上线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标准与程序等。 (三)解答群众的咨询。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 (五)通报民生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结果。 第四条 上线单位及顺序由自治区纠风办每年年初统一安排确定,主要对象包括五个地级市政府,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机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服务性行业等。上线人员为上线单位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上线一次)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政风行风热线”广播直播节目采取主持人+上线单位负责人+热线电话的方式。上线单位负责人走进直播间,与听众对话,宣传政策、听取意见、接受咨询、受理并解答投诉。每年举办一至二期户外直播活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主题视实际情况确定。电视节目每期围绕一个具体问题展开,让反映问题的群众充分表述,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报纸专栏主要是宣传政策和反映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基本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网站以“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为依托,扩大宣传范围,拓展群众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映“政风行风热线”各媒体的情况。 第六条 “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要求是: (一)上线单位在上线前应加强调研,找准群众关注的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制订上线预案,选派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人员随同单位负责人上线。在直播中对听众(观众)的热线电话,要做到态度文明热情,解答耐心准确。能现场答复解决的问题应当场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承诺办理时间和回复时限;对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先受理不推诿,下线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回复反映人。 (二)对“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宁夏新闻广播、宁夏公共频道、宁夏新闻网、新消息报社“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和转办工作;五个地级市政府办公厅(室)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为投诉办理责任人,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自治区纠风办负责群众投诉处理的协调和督办。 (三)除宁夏新闻网“政风行风热线”网页外,其他各“政风行风热线”节(栏)目组要安排专人记录群众投诉,填写《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准确归类,并于当天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相关单位。“政风行风热线”网上的群众投诉,网站管理人员要准确归类到有关单位,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及时下载反映的问题,按时回复办理情况。“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平时收到的群众投诉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和咨询的问题实行限时办结制,除在“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当场答复办结的问题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办理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情况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自治区纠风办和“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要认真负责地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提请自治区纠风办协调,涉及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办理,不可推诿。 第九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政风行风热线受理问题登记表》后,需要转本部门下属单位办理的,该部门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纠风办对该部门和单位发出《政风行风热线督办单》,督促该部门和单位尽快办结。 第十一条 “政风行风热线”各节(栏)目组要将每季度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回复情况、主要负责人参与节目情况等进行统计汇总,及时送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纠风办负责汇总并在“政风行风热线”网页上刊发.作为部门及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政风行风热线”节(栏)目组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采访,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作定期回访,使受理的问题得到实实在在的解决。 第十四条 对上线单位及上线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上线而拒不上线的; (二)敷衍上线走过场,上线时故意回避群众反映的问题的; (三)过分强调客观条 件和理由,回答问题避重就轻、推脱责任的; (四)解决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存在应付现象的; (五)群众反映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行业,需要协调解决,而有关单位之间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纠风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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