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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10]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0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市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预算截止期至2010年4月30日。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部门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市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 (二)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查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由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清查小组报送市财政局。在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继续清偿或追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不再保留的机构由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移交前集中处理。 (三)不再保留的机构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置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四)新组建机构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置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机构,由新组建机构或接收机构将调整预算申请送市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作相应调整,收回或划转预算指标。 三、关于资产问题(除房地产以外) 机构改革期间,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一时确实难以收回的,须附借据并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落实相应责任;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定并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其全部资产根据职责划转情况进行调整,划转调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其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房地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属公有住宅的,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报经审批后,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出租,所得收入缴入市房改资金管理部门。其他确属闲置需要出租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房地产处置(如:出租出借、出售、转让和对外投资等)。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要对所有房地产(指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及时收回,租借合同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附租赁合同,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其他有关情况;对外联营、入股、抵押、担保等,要附有关资料和合同等文件,并注明现行情况;已拆迁尚未回迁的房地产要附拆迁资料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然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市财政局,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新组建的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二)不再保留的机构,房地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三)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原有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理变更、使用手续后留用。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和住房存量补贴按现行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待机构调整完毕,再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账户管理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存量补贴的兑现工作,按照市房改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完备手续。 六、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市财政局要承担起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4月15日前制定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清查、划转和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资产划转处置等事项由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会签审批。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隐匿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所涉机构编制事宜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公产管理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资产清查和管理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房地产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 市农业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体育事业局、市物价局,以及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等我市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 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严格按照《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关于撤并整合部门下属机构管理关系调整所列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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