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萍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职责。 (四)加强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六)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制度;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以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中央、省驻萍企业,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重大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除外)。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安全、保密、对外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以及机构编制、工资、人事、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事项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二)行政审核审批科 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准入发证的审核和审批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监察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制度;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制度;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化工、医药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卫生、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消防、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专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地方性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章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