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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马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的请示》(马价〔2010〕41号)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明确了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的收费性质和管理权限,其收费标准在省局未规定前,暂由各市价格部门制定。省局今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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