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2010]7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2010年节能减排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2010]9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2010年完成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率达到100%,至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降低节能技术标准。需变更节能设计内容时,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申请,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 二、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划强制性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在规划编制阶段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在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形成节能设计专篇。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机电设备等专业,并应提供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墙面、地面、屋面、门窗、幕墙等的选型、构造及节点处理方法等。采暖、通风、制冷空调及配电、照明、智能控制等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专项说明的节能审查内容,明确审查结论,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要求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岗前培训。技术交底是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的必经程序,其书面记录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技术交底资料是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应单独组卷装订成册存档。 4.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说明书及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5.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 六、监理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面回复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不能使用,并清除出现场。 4.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旁站,并将旁站监理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内。旁站记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作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存档。 5.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编制《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6.对未经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批准,擅自改变节能设计的;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选用未获得认证或推广、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必要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七、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并作书面记录。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督抽查、责令改正、复查情况应有书面详细记录。 八、建筑节能产品应用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主管部门认证、推广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以确保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和节能技术的可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节能工程中的应用。 九、工程质量检测要求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 2.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检测时,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人员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组成。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对实施情况和实物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墙改节能办申请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提交《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和相关资料。《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 4.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建设程序;未取得《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十一、节能信息公示要求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精神,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本工程的建筑节能信息。 2.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十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要求 自2010年8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节能工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以备验收、备案、检查用。 十三、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