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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气函〔2010〕47号)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局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开展治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工作,需对相关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审核。此间,不宜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原标准,请暂仍按《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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