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气函〔2010〕47号)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局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开展治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工作,需对相关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审核。此间,不宜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原标准,请暂仍按《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气函〔2010〕47号)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局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开展治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工作,需对相关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审核。此间,不宜恢复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原标准,请暂仍按《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