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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科教发[2010]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高城市社区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2010年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一、项目目标 加强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辽宁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1.全科医生骨干、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其中全科医师骨干培训2676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24078人,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26770人。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学临床(二级及以上医院)和社区培训基地进行。 2.培训内容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各类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卫办科教发〔2009〕105号、卫办科教发〔2010〕76号)为依据,重点加强社区卫生基本服务能力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内容的培训。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培训要求,组织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所需的管理、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资金安排。 1. 中央财政对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给予专项补助(财社〔2010〕44号),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 2.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1)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培训10个月,每人5000元(22元/人/天)。 (2)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培训60天,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培训30天,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0年7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1年6月底前,完成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应结合已经开展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培训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培训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2011年7月底前向卫生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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