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已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45元。 三、资金渠道 (一)补助标准200元部分,执行2008年资金负担政策,即:59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余县(市、区)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 (二)补助标准45元部分,80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他地方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