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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监[2010]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广播电视、监狱管理和林业系统及部分大专院校的预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主要检查三部门和部分大专院校2008年和2009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非税收入收缴、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部门预算编制情况。重点检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完整,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编制预算,各种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虚报、漏报等问题,有无人为制造平衡问题。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预算执行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及方针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是否存在串项使用预算资金问题;是否存在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财政资金开支标准的现象;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行为;是否做到非税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人员工资直达个人账户、公用经费直达项目、采购经费直达供应商、专项业务经费直达项目法人单位等基本要求。 (三)决算编报情况。检查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准确、全面,重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资金、其他专项补助经费和当地财政补助是否纳入决算范围,有无漏报、瞒报、重报以及账表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 (四)非税收入收缴及票据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非税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问题;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应缴未缴、坐收坐支、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问题;有无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票据发放、使用、保管、缴销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虚假立项,套取项目资金问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有无未经审批改变实施地点、变更项目内容;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 (六)财务会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财务会计核算是否遵循会计法及相关管理规定;银行账户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往来科目是否存在资金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国有资产的购置、调拨、使用、处置、评估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行为;应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都已进行了政府集中采购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并实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检查方式及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原则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布置,采取与各行署、市、县财政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间自2010年4月上旬开始,至5月底前结束。其中:省财政厅负责检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林业厅和东北农业大学四个省直及其分布在各市(地)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各市(地)财政局负责检查市(地)级三个部门以及由省财政厅委托检查的部分高校;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检查县级三个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谁检查、谁处罚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各市(地)、县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开展部门预算及财务收支检查,有利于促进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加强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和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要按照广播电视、监狱管理、林业系统和大专院校四个部门分别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检查情况,形成内容详实的检查报告及汇总报表,并在5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和汇总报表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在汇总报表过程中,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确有特殊情况或问题在附注中说明。 省直有关部门要搞好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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